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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6)

2020-04-03 13:09

 
第二十八条网贷机构资不抵债,可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但在破产过程中仍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妥善处理业务清偿、处置以及其他退出事宜,维护业务的有效性,维护出借人的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网贷机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业务清偿和退出工作,对退出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法律风险等进行分析与提示,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协助进行

业务处置、资产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偿、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条网贷机构应做好业务退出工作,按退出方案推进存量项目处置和清偿工作,实现平稳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网贷机构未按照方案退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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