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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3)

2020-04-03 13:09

 
第十六条针对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网贷机构应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馈与表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出借人会议、出借人代表人会议等渠道。
 
第十七条在业务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可根据处置清收情况调整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但应按照上述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并获取出借人反馈。
 
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变更与调整应及时报送区金融办和协会。
 
第十八条网贷机构应编制债权债务关系表,列明借款人、出借人、待还金额、抵押(担保)情况、逾期情况、清收情况等,置备于网贷机构经营场所,供出借人(或授权代理人)查阅及监管机关与协会查询、调查。
 
网贷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应出借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申请提供业务档案供其查阅,配合监管机关、协会查档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网贷机构应专门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的协商与纠纷解决领导小组,及时安抚出借人情绪,应对各类不稳定因素,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
 
第二十条网贷机构应做好内部员工安抚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避免因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出借人恐慌。
 
第五章  业务处置
 
第二十一条网贷机构应妥善处置存量项目。
 
针对存在逾期风险或已逾期的项目,网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处置方案,寻求各种有效途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网贷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的处置团队。


第四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退出工作:
 
(一)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组;
 
(二)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编制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四)在网贷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五)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落实出借人资金清偿和清退,妥善处理存量项目,按照退出方案稳妥推进退出工作:
 
(六)结束清退工作,终结网贷业务。
 
第五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组建退出工作组,开始退出工作。退出工作组应由网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组成。
 
在业务退出过程中,退出工作组为网贷机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网贷机构应清理并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金额、待还金额、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情况等,并根据是否到期、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处置情况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已形成不良、已可确认为损失的业务分别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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