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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2)

2020-04-03 13:09

 
(二)退出决定及退出原因说明
 
(三)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四)存量业务清单
 
(五)出借人清单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
 
第十四条网贷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及时将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组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等相关信息在官网、APP、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上进行公告,利于出借人获知进展,避免恐慌,避免形成群体性事件。
 
第十五条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除在官网、APP、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上进行公告外,应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送达到有效的出借人。大额出借人还需进行电话告知与沟通,确保大额出借人获知相关信息并作出有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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