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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4)

2020-04-03 13:09

 
第七条网贷机构应对出借人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出借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借金额、地域、到期金额、未到期金额、出借项目等,并根据活跃度、出借金额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大额出借人予以标注。网贷机构应当在退出工作组组建后十日内通知出借人,并在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公告,出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退出工作组申报其债权。
 
第八条网贷机构最迟应在启动退出工作后三十日内完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编制。
 
退出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六)财产清单
 
(七)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明确风险隐患、已有风险、或有风险、风险敞口等。
 
(八)财务审计报告
 
从业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无审计报告,报送近三年财务报表:从业未满三年的,按照实际从业年限提交。
 
(九)应急预案
 
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计划、咨询协商渠道、出借人沟通与接待方案、协商与纠纷解决领导小组等。
 
(十)经签字(盖章)的股东承诺,经签字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财务负责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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