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16〕465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名称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分2批办理,名称变更不定期办理。其中:
1.认定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6年9月15日和10月31日。
2.名称变更根据企业申报、受理情况不定期集中办理。
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书面材料送交受理部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注册填报认定信息,并上传知识产权、财务审计(鉴证)报告、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电子版)。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应递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申报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三、材料受理
各区科委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资格复审的申报受理部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汇总报送至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企业在资格认定前发生名称变更,应先办理更名手续,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企业办理更名手续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创业大厦(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号)A座一层受理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联系电话:010-64874561)。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名称变更申请书面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工商变更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旧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用户名、密码,可依照市科委网站“科技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区”栏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注册企业找回密码等相关问题操作说明》(http://www.bjkw.gov.cn/n8785584/n8905740/n8905830/9061201.html)办理找回手续。
联系人:马振宇;联系电话:66153439。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