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分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以企业自行划分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开发间接费用扣除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用计算扣除的问题应重点关注:
(1)开发间接费用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组织、管理各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列入。
(2)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不同房地产项目时,根据受益项目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应是各房地产项目直接发生的实际支出的费用。
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开发间接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但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时应区分不同情况:
1.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如空调、电视机等。
2.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3.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