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表格的设计填报,作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项目所得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额(包括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减免所得额(包括农业项目减免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5大项;作为减免税收的优惠主要有2项:减免税、抵免所得税额。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等。其中,原购置国产设备经批准享受用新增税收抵免投资额40%税收优惠尚未享受完的,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该项优惠。该2项优惠直接填入主表“减:减免所得税额”和“减:抵免所得税额”。
(3)税收优惠政策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类,报批类减免税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执行;备案类减免税只要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即可执行。按税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税务机关批准的,才属于报批类减免税。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哪些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除备案类之外,其他属于审批类减免税。对于备案类减免税,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事后审核。如果资料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将不允许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这方面说,备案类减免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4)按照原税法规定,报批类减免税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之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资料。新法尚未作出明确时限方面的规定,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此表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其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二十四条规定含有间接抵扣的含义,只要是境外企业在境外缴纳了税收的股息红利所得,无论该项所得缴纳的税收是企业所得税还是预提所得税,均可以在境内按规定抵扣。填报本表,需要注意以下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