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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要领和解读(5)

2011-01-13 12:33

  (10)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2)会计上对于融资租赁及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与税收上规定存在差异,会计上按照租赁或购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支付额与入账价值的差异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处理;而税收上不确认融资费用,但允许将融资费用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租赁或购销双方会计核算中的融资费用与税收的差异,应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中反映。

  (13)资产类调整项目主要是由于资产的会计基础与税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折旧摊销年限存在差异,因而造成进入成本费用中的折旧、摊销费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申报。

  (14)新税法不允许对资产计提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而会计上可以计提,这部分差异主要在“准备金调整项目”反映。

  (15)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的收入计入预售账款,不计入销售收入,而国税函[2008]299号要求将预售收入按一定比例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当年度预计利润计入当起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开发成品完工后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原来预计的利润要做相反调整,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此项调整在“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反映。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利润部分缴纳的税收不是预缴税款,而是当期实际应纳税额。

  (16)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在“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中调整反映。

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表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填列此表时,注意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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