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3+8行。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至7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至12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