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13至16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第13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6、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7、第17至2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
(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填报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