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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企业具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1-01-19 12:07

一、     优惠政策内容: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

日起。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     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

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         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

3、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

得享受优惠;

4、        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

5、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

(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

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

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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