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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规定有哪些?

2011-01-19 12:02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四、软件产品界定的条件

    (一)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二)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四)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五)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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