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我们的服务 > 税务服务 > 所得税汇算清缴 > 常见问题 >

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及提示(2)

2012-01-12 16: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对新疆困难地区企业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7.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税前扣除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8.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明确,对符合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9.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103家名单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和《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先后认定10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为转制文化企业。根据政策规定,转制文化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10.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不征税收入应符合一定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一定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税收征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明确,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税务处理明确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