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突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农业发展,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支持公益事业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主题。
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至2015年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2年~2015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亚沙会捐赠可扣除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沙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准予按规定税前扣除。
3.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明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税收优惠。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5.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6.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