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事务所加强质量控制
去年的那次修订,中注协将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由此前的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等五项调整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首次引入“综合评价质量指标”。中注协解释,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此次修订,中注协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做出如下安排:业务收入指标权重48%;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10%;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42%;处罚和惩戒指标直接作为抵项。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为40%,“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的权重为8%。48%的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也较之2011年《办法》中50%的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下降2%。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为42%,较之2011年《办法》中的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增加2%。体现了中注协淡化业务收入权重,提高综合质量权重的评价思路。
事实上,在2011年《办法》的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后两年内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逐步降低至45%,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逐步提高至45%。此次先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降低2%,正是这一条规定的落实。
对此,刘志耕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执业全过程、全方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过,他认为,目前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对质量控制方面的考虑过于理论化、简单化,没有能够真正抓住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落实到位的实质性问题,没有根据质量控制的实际结果进行评价,没有根据对执业质量检查对质量控制中发现的问题或不足进行评价。
“所以,要使得综合评价办法更加突出质量控制,就应该从上述这三个方面加大力度,要下大工夫认真研究如何才能更好地将质量控制因素在综合评价指标中得到更好、更全面、更实务的体现,要通过综合评价办法促使注册会计师真正重视并落实质量控制。”刘志耕说。
“增加‘业务统一管理程度’防事务所大而不强”
《办法》和意见稿都明确,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但是对于其中的综合评价指标,业内却还有很多争议,表示更多的因素应该考虑。
有观点认为,有必要弄一个能全面反映收入构成的排行榜。对此,刘志耕认为“没有必要”。不过,他表示,事务所非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很大程度上也说明了事务所的业务拓展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高低。因此,刘志耕建议说:“在综合评价办法中应该适当考虑加大事务所非主营业务收入的权重,这个权重放在什么程度较为恰当,要能既体现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事务所拓展非主营业务收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所以,这个权重不仅很重要,而且还要设计得较为科学合理,所以,中注协对此应该做更多的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