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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再修订 新业务拓展受鼓励

2013-07-26 14:42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1年刚刚修订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标准体系中的部分指标作出调整,减少了事务所业务收入在考核中的权重,并相应提高了事务所综合质量指标权重。
  引导事务所进行新业务拓展
  去年7月,中注协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并于2011年7月22日起施行。短短半年多时间,再次进行修改。
  意见稿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保持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综合评价指标不变。其中,在保持业务收入指标名称不变基础上,将其内容分解为“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在对业务收入指标计算分值时,按照“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分别计算后加总。
  中注协解释,“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事务所积极开展非传统业务。中注协也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
  “确实有助于引导事务所开展新业务,将会调动事务所拓展与其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调动事务所取得相关专业业务收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对于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很有好处。”江苏南通市注协副秘书长刘志耕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前,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亦表示,未来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非传统审计方面的新业务。到“十二五”末,非传统业务收入应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业务收入的四成左右。
  国际“四大”长期以非审计业务占收入大头。以英国“四大”为例,包括咨询在内的非审计业务在其总收入中占比2/3左右,这一比例为欧洲范围内最高。相比“四大”,我国本土事务所在非传统业务方面的竞争力相形见绌,但在2010年正式启动实施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以来,差距正不断缩小。中注协于1月20日发布的《中国会计行业服务贸易发展报告》显示,本土事务所在非审计业务拓展的项目种类、收入规模均实现较大改善。2010年12月31日统计数据显示,非审计业务实现收入100.62亿元,占行业总收入由2009年的16%上升到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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