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规范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
鉴于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地均允许经当地监管机构注册、登记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在其上市外国公司的审计服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境外监管机构注册、登记或经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认可,获准为我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该项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内地事务所从事境外上市业务应当依法依规在境外监管机构注册、登记或经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认可;二是获准执业的内地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关于H股审计的规定是将内地与香港特区现有的合作模式以文件形式予以固化。
强化对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监督管理
为了全面掌握内地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的情况,《暂行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结合执行多年的年度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业务报告要求,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具体包括: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年度报备工作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上年度执行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备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日后45日内应当向中国财政部书面报告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的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转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处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执行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暂停执行相关业务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擅自入境执行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责令停止执行相关业务并转送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处理。
进一步强调保密要求
为了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审计工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即,境外上市内地企业和受其委托执行审计业务及通过业务合作参与审计业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