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以来,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办开始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出具行政处罚证明。为切实履行好此项职责,切实推进大中型事务所转制,我办采取了三项有力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针对此项新业务,我办组织有关人员发挥集体智慧,通过自学、集体讨论和请示上级等方式,做到在第一时间把握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法依规办事打牢基础。
二是积极与事务所沟通,为事务所提供便捷服务。我办坚持主动服务精神,积极克服出差为工作带来的不便,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前沟通,做到事务所“来一次成一户”。
三是将此项业务与证券资格事务所日常监管有机结合。我办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密切关注事务所转制的新情况,在为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出具证明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监管和调研力度,促进其积极适应新形势,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