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他建议,此次修法应把握住这部法律的宗旨和立法目的——不是20年前的市场和消费者,而是当今和未来的市场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虽然宗旨不变,但市场和创新是在动态发展的,无论是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应该看到这一点。
黄勇指出,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法律违法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表面上看根本不存在竞争关系,但实际上,背后却可能是两个平台流量聚集的竞争关系。“比如,杀毒软件、搜索引擎和输入法,表面上看,它们之间有什么竞争关系呢?但现实中,其背后的平台,确实已经发生了竞争关系。”
这种情况下,以往对照法律“非黑即白”的执法思维,就需要进行转变,不管是执法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需要更多地采用专业的方法,来分析和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宗旨和原则。
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应双管齐下
执法主体部门不明确,是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另一问题。
据了解,此次修订稿草案拟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除了明确执法部门之外,修订稿草案还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力。
对此,黄勇表示,多头执法在我国很多领域的市场监管中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其中也包括互联网领域。一方面,对互联网监管有多部法律,另一方面,这也导致一些行业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肢解了法律的执法主体,影响了市场监管的效率。
“因此,此次修法中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从执法的效率和独立性来讲,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大的执法权,来克服多头执法的低效问题和部门利益的瓜葛,是非常有必要的。”他说。
魏士廪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一部行为法,就是首先判断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这工作大部分都是归国家工商总局来负责。
“我们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思路,也是基本上这样定位的。所以,这也算是名正言顺、实至名归。”一位参与此次修法的业内人士说。
“当然,还应当看到,执法部门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仅靠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面面俱到,解决所有问题。最终要解决问题,还是要靠社会共同治理,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黄勇提出,净化市场商业环境,除了政府监管,还要发挥企业的自律,行业协会的作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消费者的力量,几方面来共同形成一种合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应当是社会各方共同的利益所向。
“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包括阿里、腾讯等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自身也在积极履行社会共治的责任。比如阿里巴巴,就有专门的打假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看到政府和企业自治模式,两者应该更好地配合。”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