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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已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草案(3)

2015-06-23 16:56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仍难细化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焦慧强介绍,通过对生效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研究发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突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侵权企业经司法确认侵权并被判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同样或类似的侵权行为仍然继续发生,被侵权企业经司法判决获得了民事赔偿,却往往“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对此,业界一直有呼声传出: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应该大幅度提高,甚至应该把其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利润全部罚没。

 

  据了解,此次修订稿草案中的另一大变化,就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最高限额,将从过去的20万元变为400万元。

 

  不过,随着近来我国反垄断执法中“天价罚单”纪录的不断刷新,反不正当竞争的400万元处罚上限能“解渴”吗?

 

  对此,黄勇认为,适当提高行政罚则,加重行政责任,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很有必要,但它发挥的作用能有多大,要依据法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看。

 

  他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反垄断法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实际上它所要规制的行为,是相对人之间的竞争关系。在这种前提下,虽然如果情节严重,也会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对当事人来讲,还有民事赔偿救济方式。

 

  魏士廪认为,这实际上是两个不同标准:一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最多能罚多少;二是在不能证明损失到底有多少时,要有一个法定赔偿额。

 

  “提高处罚上限,实际上是要解决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些案子因为相对比较特殊,事实上处罚数额已经超过四五百万元。但在专家组起草的修改方案中,考虑更多的是一般性的案件,怎么把赔偿额度提得相对高一点,增加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一位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专家告诉记者。

 

  在调查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也是一个难题。此次修法,是否有必要对认定标准予以明确?

 

  对此,黄勇认为,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实际上不仅仅困扰着这部法律,同时也是困扰其他领域执法者的一个大问题,特别是在新兴业态下,违法所得的计算越来越复杂。

 

  “比如,在互联网经济中,你怎么去通过流量或者广告量去界定企业的违法所得?相对人广告量的流失,是由于自身服务问题,还是市场或竞争行为造成的?这些都很难去量化。”他说。

 

  魏士廪也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必要在这方面规定过细,“因为时代发展很快,法律要给未来留有空间”。

 

  对待技术创新不宜“非黑即白”

 

  同认定标准难相比,更难的是如何界定“技术创新”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前,在参加一次业内研讨会时,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建议,在修法时,可以考虑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关系,对于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的区别,可能需要在立法时给予明确界定。

 

  对此,魏士廪认为,一部法律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确实很难界定。互联网时代的技术创新,往往都是以打法律擦边球的形式出现的,比如说互联网专车,到目前为止,在某种层面上仍是于法无据的。

 

  “但是,为什么当执法部门想要‘摁住它’的时候,却受到很大阻力呢?这说明它肯定有优点,比如说技术进步,能节省很多成本,能让消费者受益,等等。”

 

  “这种情况下,行政部门在执法时,就需要好好掂量一下,到底是技术创新还是违法行为,即使是违法行为,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到底是什么,需要科学论证和评估。”魏士廪说。

 

  黄勇认为,互联网经济既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又是技术上的创新,同时还是商业模式上的创新,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包括竞争对手在内,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当然,它同时也在考验政府监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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