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底,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反不当竞争法。作为一部调整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22年后,终于将迎来首次大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完成该法修订稿草案,并待时机成熟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6月16日 ),在接受采访时,多位专家均表示:此次修法,对目前尚处在竞争规则匮乏和竞争秩序失当的“丛林生态”时代的互联网行业来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无论对未来的行政执法抑或司法审判,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互联网领域争议案件多发
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算得上是一部超前的法律,但用我国竞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的话来说,“发展到今天,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说,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时,我国尚未出现互联网经济,而随着近年来各种电商平台的迅速发展,新的业态形式不断涌现,彼此之间的竞争往往有跨界影响,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越来越难界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动态的创新型的业态形式,某种程度上,对消费者来说甚至是革命性的,因此对它的监管也是动态的,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理念去执法。我认为,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结合互联网这种新的业态形式,使得条款更符合原则、更具有可操作性。”他说。
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也认为,近年来,电商领域发展的类型越来越多,层出不穷。从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情况看,有争议、有影响的案件,大多集中在互联网领域,因此这次修法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作为一位长期专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执业律师,魏士廪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业内人士的认同和数据上的支持。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秘书长王斌介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乱象,实际上从2009年就已经凸显了。在此之后,人们经常看到不正当竞争引发的重大事件且这类愈演愈烈,目前已经涉及到搜索、浏览器、安全产品、网络游戏、移动端APP分发业务等众多互联网产品领域。
而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互联网领域正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多发地带——在该院2010年到2013年审结的1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就有33件涉及互联网领域,占到全部案件的30%。
兜底条款更加突出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样一条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对于必须“对号入座”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显然已经很难准确拿捏。
“近年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多样,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假如用第二条的原则,只有法院可以做到。”盛杰民说。
也正因此,据了解,修订稿草案中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界定范围扩大,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增加了“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
在魏士廪看来,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滞后性,尤其现在各种创新经济模式可以说是日新月异。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列举了11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实践中,很多案例确实难以归类进去,所以必须要有一个兜底条款,使得今后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能找到明确适用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在现实中,企业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诉讼时,法院一般也都是采用兜底条款,即现行反法的第二条,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比如,2014年5月,因认为“百度电视云”程序非法拦截乐视TV、乐视盒子等产品的商业广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就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