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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将迎来大修

2015-06-23 16:52

为更好地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财政部日前决定拟对已执行了10年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一次重要修改。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以下4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改。

 

  首先,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删除了取得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的要求。这一修改将解决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注册难的问题。

 

  其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息报告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管。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信息公示义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及变更登记后,应当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据了解,目前,财政部正在着手建立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将实现包括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信息变更、年度备案等在内的电子化管理。

 

  再其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于未按要求履行有关义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查处。

 

  最后,《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有关行业协会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导下,依法自愿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并应在维护代理记账机构合法权益,规范代理记账行为,提升代理记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12,440家,从业人员68,302人,服务客户524,699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有效地缓解了小微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满足了其对会计和财税代理服务的需求,规范和提升了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降低小微企业管理成本,推动小微企业    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小微企业依法依规纳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对代理记账业务资格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财政部会计司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调研,听取了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送审稿)》。2015年5月,财政部条法司会同会计司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此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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