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以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此次下发的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作了修改。原基本准则中,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修改后的基本准则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实际上,在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修改之前,在2014年1月底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概念就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允价值概念为: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由此可见,本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修改与其概念的修改保持了一致性。
那么,公允价值概念的修改及其计量属性的修改基于何种考虑?修改后的公允价值属性是否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是否还需要完善?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必要性:规范会计处理和国际趋同的需要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饱受学界诟病,对其全面叫停与深刻反思的呼声此起彼伏。为响应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简称IFRS 13),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义。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和趋同,财政部于2014年1月发布了39号准则,对我国的公允价值概念进行了修订。
IFRS 13中的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我国的公允价值与该定义几乎完全“趋同”,只是表述方式和排列顺序略有不同。
“其他方面,从基本内容到结论基础,除了非活跃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则指引外,也几乎完全“趋同”,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如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和统一框架;非金融性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等等。”一直关注《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中南大学PPLG研究员杨孟著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说。
杨孟著表示,在我国公允价值准则发布前,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曾分散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等至少1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为更加统一、有效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有必要根据我国现有市场特征制定独立的公允价值准则及具体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