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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企业信息公示制标志着诚信的市场机制已建立(3)

2014-08-07 13:26

 

  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通过企业年度报告中载明的所有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设立信用修复制度。规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情形,并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退出机制,为信用修复留出制度空间。规定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载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自列入之日起届满5年未再发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形的,不再公示。

 

  四是强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与《公司法》等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手段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奖励,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解读:刘志耕认为,信用约束机制有利于建立自我调节的市场主体。由于《暂行条例》要求将那些不讲诚信、弄虚作假企业的行为及其受到处理处罚的信息公开,自然会让这些不诚信的企业受到经营伙伴的谴责和唾弃,从而实现通过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迫使这些企业改邪归正、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最终实现诚信创造价值、失信付出代价的市场经济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良好氛围,进而更有利于我国公开透明、自我调节的市场主体的确立。

 

  但刘志耕同时也对《暂行条例》的执行和实施表示了担忧,“由于受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习惯思维的影响,或因为社会还未能习惯或懂得如何查阅企业信息,从而很可能使得全社会对企业信息系统公布的很多信息的关注度不足,或可能就不关注,这不仅有可能使得对政府所公布信息的使用效率大大降低,而且还很有可能使得信息公布成为摆设 。所以,政府相关部门不仅应该通过宣传来引导社会了解和查询相关信息,懂得如何查询相关信息,而且还要向企业宣传了解和知晓信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信息成为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真正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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