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会议指出,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废除企业年检制度、大力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是创新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改革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
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建立了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对不守法、不诚信行为“广而告之”,让违法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树“金字招牌”,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
《暂行条例》将会给政府部门和企业带来哪些变化?会对企业经营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信息公示还会面临哪些问题?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
明确了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义务
规定:《暂行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二)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解读:刘志耕认为,该条例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使政府从原来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理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使得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不仅有利于政府行政职能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使得政府从事无巨细、繁琐低效的日常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市场经济的自主和自律,以便政府更好地去研究市场、引导市场,而不是去主导甚至干扰市场,这将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及自我规范,从而更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他表示,这是我国政府顺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