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
规定:《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
一是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企业从业人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三)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四)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信息;(五)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从事网络经营的信息;(六)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信息。其中,企业应当公示第一至五项信息,可以选择是否公示第六项信息。
二是即时信息公示。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三)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四)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解读:刘志耕表示,《暂行条例》减少了企业办理政府管理所要求的很多繁琐的事务,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让企业懂得什么叫自我经营、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市场经济;迫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他认为,通过信息公示所有企业将会受到市场经济本能的奖信罚赖,使得守信者胜,失信者败,促使失信企业必须改邪归正,并最终实现大浪淘沙、优胜劣汰;有利于建立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从而有利于企业打造品牌。
刘志耕同时还认为,《暂行条例》初步建立了公开透明、利于诚信的市场机制。《暂行条例》不仅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信息,而且更是要求企业加强信用规范,并分别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让诚实守信的企业更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获得更大回报,从而让诚信经营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和安全,而且更是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市场机制。
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信用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