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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理税收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或艰难(2)

2014-07-24 14:43

 

  但这并不是财政部想要的结果。

 

  按照财政部长楼继伟的设想,未来要清理的区域税收优惠,一是现在已经规定的,比如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有时限的到时限要解决,没有时限的就定时限;没有经过批准的一定要取消。二是按照中央统一规定,地方自行清理自己出台的这些政策。

 

  在财政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改革目标中,清理税收优惠将是重点内容。财政部一位副部长就曾表示,2014年度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可以总结为“六改一清”,一清指的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国税总局已经开始行动。

 

  不久前,国税总局正式公布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该方案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规划核算司介绍,减免税是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方式。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泽彩告诉经济观察报,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唯GDP论”的导向之下,对一些行业、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的中央税收、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纷纷出台了一些“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减、免、缓”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说人为在制度层面制造了“税收洼地”,一些地方政府还因此虚增了财政收入。

 

  国务院早在2000年即出台《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

 

  未来,对税收优惠的清理将以法律手段予以强化。

 

  楼继伟指出,今后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外,起草其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而且在清理规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财政部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同时还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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