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由于境内国际快递企业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境内外劳务的判定原则,境外国际快递企业因提供服务而收取境内国际快递企业的国际转运费属于“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收入来源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并由境内支付国际转运费的国际快递企业依法代扣代缴,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国际快递业务应该差额征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快递业应实行差额征税。对境内国际快递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国际转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对境外国际快递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国际转运费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由境内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