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由点及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是一项涉及税制优化、企业减负和产业转型等多重政策目标的改革举措,也是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其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从实施的效果来看,绝大部分企业税收负担确有下降,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无一例外地享受到了税制改革带来的实惠,并相应产生了一系列较为明显的积极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营改增”的制度设计初衷。但各地汇集的调查资料也显示,全国试点地区约有5%左右的企业税负出现了上升,且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诚然,税负上升企业在全部试点企业中的比重不高,但若以一般纳税人为基数加以比较,应该说比重并不算低。以湖北省为例,“营改增”试点运行6个月来,税负增加者1534户,占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比重仅3.18%,但占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则高达22.66%。其中,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者497户,占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户数的比重高达31.38%,接近1/3。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其成因何在?如何加以解决?
理论上而言,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后在两种情况下不可能增加税负:一是税种变化,但税率保持不变。其原因简单明了,就是计税依据变小。二是在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的情况下,只要购进项目分别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税负就不会增加。具体来说,交通运输业由适用3%税率的营业税改为适用11%税率的增值税,若购进项目全部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则其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例,即税负平衡点为63%;若购进项目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税负平衡点为40%;若购进项目全部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则税负平衡点为267%。对现代服务业来说,由适用5%税率的营业税改为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若购进项目分别适用6%或17%的增值税税率或3%的征收率,则税负平衡点分别为11%、4%和164%。上述3%的购进情况无疑不可能发生,但可以说明的问题是,如果企业购进项目中适用的税率较之征税税率越低,税负平衡越难以达成。
显然,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的最为基本的原因与试点期间内购进数量、购进品种和购进来源直接相关。前者为扣除税金的计算基数,后二者则进一步决定扣除税金总额的大小,进而决定税负的高低或升降。而以上推论是以购进项目可以获得合规的专用发票为假设前提的。
“营改增”实施中,从各地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税负增加的一般纳税人中,其所处行业,既包括交通运输业,也包括现代服务业。前者目前主要集中于陆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企业,后者主要集中于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和物流辅助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