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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营改增位置不同感受不同(3)

2013-07-12 16:05

  由于其上游的电视剧制作、发行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今后电视台购进影视剧将获得6%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这将明显降低其引进电视剧的成本。“国家从电视剧公司那里多收不到1个百分点的税,到我们这里却可多抵扣6个百分点。制片方吃小亏,国家吃大亏,我们却得了大实惠。”谈及“营改增”,国内某大型电视台财务人员赵先生难抑喜悦之情。

  上海广播电视台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广播电视台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发布,而广告业属于“营改增”范围,因此该单位是第一批试点企业,2012年1月即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入电视剧时,部分试点影视企业按“著作权转让”税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解决了该单位的进项问题,从全年情况来看,企业税负比改革前有所下降。但因试点地区及试点行业限制,该单位购入未扩围省市影视公司的电视剧以及支付电视栏目、节目等制作费时,仍面临抵扣不足。国家将广播影视服务全产业纳入“营改增”以后,企业节目制作、播映权采购与播映环节的链条全部打通,企业的播出成本将可以比较全面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压力大为减轻。这位负责人表示,“营改增”向广播影视业的扩围将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制播分离和专业制作公司的出现,“改革后,节目制作收入缴纳增值税,可实现与先期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播映机构的衔接,更利于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

  那么,作为“营改增”最大获益者的电视产品播映方有没有可能通过播映权采购价格“让利”给上游电视剧制作企业?对此,买卖双方都给出了否定答案。徐积超等电视剧制作企业人士就表示,目前国内电视行业是播出方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制作单位在电视台面前“几乎没有发言权”。而作为电视台一方的赵先生也表示:“不太可能给制作单位让利,因为电视剧市场是由供求关系和双方市场地位决定的。在国内电视剧市场存在严重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作为甲方,我们确实有较多的主动权。”

  不过,谈及此次“营改增”政策对播出平台的“情有独钟”,赵先生也有自己的解释,“作为具有公益属性的文化宣传机构,广播电视台还承担着宣传教育职能,尤其在一些公益节目的制作、播映,以及向偏远地区的宣传、覆盖方面,我们承担了不小的成本压力。国家之所以给予税收优惠,无疑是顾及到了我们的公共服务属性。”

  “营改增”有利行业规范运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电视剧制作企业普遍担忧税负有所上升,但他们对改革基本持认可和欢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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