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代表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我是一家荷兰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今年2月开始经营业务,税务机关鉴定按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为20%,请问:对利润率核定是否有规定,我公司是否可申请按实申报纳税。
答: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十六、应当开具《税收证明》的情形包括什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
(5)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6)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