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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解读“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2013-06-03 09:43
 一、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的应税服务累计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前,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应税服务的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应为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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