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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解读“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4)

2013-06-03 09:43


  ②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③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扣除凭证管理的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③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交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应税服务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的确定,参照上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跨期业务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3年7月31日(含)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抵减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含)后的销售额,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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