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
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申报地点。
非居民企业正常经营的,所得税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季度申报应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2、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申报地点,按次或按期进行所得税申报,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应如何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