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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税收问题解答(3)

2013-06-03 09:44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

  十、目前,我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平时是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是否应汇算清缴?哪些情况免予参加汇算清缴?

  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仍应履行正常的税款申报义务,参加汇算清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一、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十二、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答: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十三、台湾地区等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是按25%的税率交税,还是按10%的税率交税?与是否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答: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通常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机构、场所,不再进行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常设机构与非常设机构的区分来源于税收协定中的术语,并非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安排。只要构成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机构、场所,且所取得的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联系,就按照居民化征税管理,适用25%的税率。

  非协定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应以其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为纳税人,不管其派员在华停留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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