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汇算清缴指南(31)
时间:2010-03-01 15:45 来源:未知 作者:小殷 点击:次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四: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业务咨询电话 第一税务所:69366002 第二税务所:69352086 第四税务所:69313583 第五税务所:80316628 第六税务所:69313287 第七税务所:89313509 第八税务所:69312327 第九税务所:80370959 办税服务大厅:81389619 纳税服务科:81389658 所得税科:81389604 8138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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