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8)
时间:2010-02-02 15: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其他递延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有关支出入帐。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摊销: 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资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其他递延支出,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八章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他负债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货款(预收定金)和预提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四十二条 应付公司债应当按照已发行债券的票面价值登记入帐。实际发行收入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应付公司债发行溢价或者折价,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付公司债的加项或者减项单独反映。实际收到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作为暂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负债,包括筹建期间汇兑收益和递延投资收益等应当分别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和递延投资损失等帐户核算。 第四十四条 各种负债的利息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逐期计算。 第九章 投资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