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13)
时间:2010-02-02 15: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1.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转销; 2.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 3.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筹建期间汇兑收益的帐面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第六十三条 在外汇调剂中卖出或者买入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记帐。 第六十四条 购入的外汇额度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三章 清算业务 第六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业务,包括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终止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财产作价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算费用及损益的核算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第六十六条 财产清算的作价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清算委员会确定。 第六十七条 清算费用包括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清算损益包括清算期间的继续经营损益、财产处理损益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清算损失与清算收益相抵后的净额与清算费用之和或差,为清算净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十九条 企业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自清算开始至清算结束的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