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11)
时间:2010-02-02 15: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销货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的内容比照工业企业的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服务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各项营业支出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支出包括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可按照服务类别分别汇集。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企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的内容比照工业企业的财务费用。 (四)其他企业可以比照上述各项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工业企业在产品开发中试制的样品、样机等,如果可以对外销售,应当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如果不能对外销售,在扣除残料价值后,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计入投产以后的产品成本。 第十一章 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当分别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不同行业,可以分为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为产品或者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者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