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7)
时间:2010-02-02 15:0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登记入帐: 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待安装设备,比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 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款项; 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自营管理费,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间购入或投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一般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之后,应当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折旧。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企业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递延投资损失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其他递延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