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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效果性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的效果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效果性是指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时实际取得成果与预期取得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主要关注的是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本准则所称效果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组织经营活动的效果性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效果性审计是管理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效果性审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审查与评价组织经营活动既定目标实现的程度,以协助组织管理层改善经营水平,提高经营活动的效果。

  第五条  效果性审计既可以针对整个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特定业务。

  第六条  组织经营活动特定项目或业务的效果既要考虑经济目标(例如产值、收入、利润),也要考虑社会目标(例如社会满意度、环保效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经营活动项目和业务,掌握经营活动效果的评价标准,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以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并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效果性与经济性、效率性有密切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管理审计报告;也可以只对效果性进行审查评价。如果只进行效果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关注与其它两种审计之间的联系,以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并出具专项效果性审计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对组织经营活动同时进行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审查评价时,应当优先考虑效果性。

  第三章    效果性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  效果性审计审查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经营活动的目标是否适当、相关及可行;

  (二)组织经营活动达到既定目标或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果等情况;

  (三)组织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程序和方法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对有关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的遵循情况; (责任编辑: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