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分别设立公司降低增值税税负 (3)

2013-10-30 14:56


(二)第三产业业务单独成立子公司

“营改增”试点前,集团内部存在一些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辅助单位,为避免增加流转次数,导致重复征税,均未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而是作为集团本部单位提供劳务,同时由于这部分对内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收入,故提供劳务购进材料的进项税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不需要转出进项税,这样既规避了营业税,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使得整体税负降低。

“营改增”试点后,集团本部单位(非独立子公司)提供的一些服务转为缴纳增值税,比如计量、鉴定、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等,由于已经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故单设公司不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果这些单位独立设立子公司,有助于将业务向市场化、精细化发展,从而提高辅助服务的竞争力,提高企业集团整体经济效益。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