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农机集团聘请税务专家为其进行“纳税诊断”,专家发现,这家从事农机生产、销售、送货运输、售后服务等业务的企业集团,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机械行业平均水平。专家认为,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除产品实际增值额变动外,还有企业产业价值链设计、“营改增”试点后纳税模式变化等,如何对企业结构进行调整,以期达到集团整体税负最轻?
企业的产业价值链设计
制造企业的价值链通常包括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售后服务和行政人力资源等环节。从理论上说,对于一个独立的企业,往往内部囊括了以上价值链的全部环节,各环节产生的增加值在同一家公司汇集,企业税负比较高。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价值链各个环节是分开的,其中某一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较低,但对于整个集团来说,合并增值税税负并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价值链分割将导致各个部门的税负下降,但整个价值链的税负是相同的。
(一)设立农机销售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机只能在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而生产环节不能享受免税。该集团成立了专门的农机销售公司,将价值链进行分割,由农机生产厂将农机卖给农机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给农机给经销商或客户,这样从生产环节到批发环节的增值额免税,直接降低了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
农机生产公司与农机销售公司之间的产品定价对增值税税负有明显的影响,但并不是农机销售公司的增值额越大,企业增值税税负越低。合理定价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不能恶意转移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从而导致罚款,增加税收负担。二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也就是说,销售农机适用13%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农机配件不属于农机范围,不适用13%的税率,因而农机生产企业购进农机配件的税率为17%。只有当农机产品中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的物耗率(比)≦76.47%(1×13%÷17%)时,农机生产企业才会出现应缴增值税的情形。目前来说,农机销售毛利率较低,刻意压低生产环节销售价格,极易出现增值税留抵,对企业来说,进项税现金流流出无法得到弥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调整农机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17%税率产品收入在全部产品收入中的比例,能有效消化农机生产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