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花15万元购买了一辆别克牌“GL8”型号的二手商务车,原车主为本市一名来华定居的外国专家,其2008年购买该车时,享受了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这辆商务车作为二手车销售时,是否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由谁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车,具体包括: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并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或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例如垃圾清运车、消防车、洒水车等;2.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等。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该公司购买该二手商务车,并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免税情形,需要重新缴税。如别克牌“GL8”型号的商务车,最新计税价格为20万元,该车已使用5年,该公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为20×[1-5×10%]×100%×1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