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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送转股要增加股权计税基础 (3)

2013-08-30 15:34


  第二种情况:直接清算。B企业立刻清算,A企业分得3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300万元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税后未分配利润部分100万元确认股息所得,这部分免税。其余200万元减去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投资转让所得为0。

  第三种情况: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股。B企业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转10。此时B所有者权益结构为实收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此时A企业投资成本还是200万元。然后B企业开始清算,A分得300万元。其中100万元属于A税后利润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剩余200万元减去投资成本200万元,投资转让所得为0。

  第四种情况: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送股。B企业用未分配利润10送10。此时B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为实收资本2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0。然后B企业清算,A企业分得300万元。由于此时B企业未分配利润为0,300万元中没有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的部分,全部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

  由此可以发现,如果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送股,不增加A企业持有股权计税基础,这时A企业300万元转让收入减去200万元投资计税基础,就要确认100万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增加A企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从200万元到300万元,此时A企业转让收入300万元减去计税基础300万元,投资转让所得为0。

  因此,不管被投资企业用股本(票)溢价送股,还是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实际都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事项变动,企业价值不变。这种差异化的税收处理,实际是保证了税收利益计算上的正确性。因为在企业清算环节做了两件事。对于投资企业分得的全部财产,先将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然后将这部分金额从投资企业分配的清算财产中扣减,剩余部分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在被投资企业先送股、然后立刻清算的情况下,当被投资企业把未分配利润科目中的金额转移到实收资本科目去送股时,投资企业确认股息所得,但这种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的转移没有导致被投资企业价值减少。此时被投资企业立刻清算,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减少,对比上面的情况,投资企业分配的财产中有部分已经是确认了股息的金额,由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减少而无法得到扣减。此时,只有通过在送股环节增加投资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扣减。这种处理方法保证了在被投资企业整体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投资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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