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不同于现金股利,无论被投资企业是用资本公积还是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送、转股,投资企业均不做会计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资企业送、转股只是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的变化,被投资企业的价值没发生任何改变,因此,投资企业在股票股利的情况下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只是在备查登记簿中对增加的股份进行备查登记。
送、转股的税务处理
对于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时,投资企业要确认股息所得,并增加其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而被投资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权(票)溢价送股时,投资企业不确认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这种差异化的税务处理原因何在呢?
对于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票)溢价送股时,企业股东不确认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但是,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时,企业要增加其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并无明文规定。虽然从道理上分析了股权(票)溢价是投资者投入的,不是企业赚得的,转股不属于股息所得。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企业赚得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相当于企业先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红,投资者再将钱投入公司。这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所得免税,再用免税所得投资当然要增加持有股权计税基础,这也是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但是,可能还有这样的疑问,即送股在会计上投资企业都不做会计处理。而且无论是被投资企业用股本(票)溢价送股,还是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实际都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变动,企业价值不变。既然企业的总价值不变,为什么一个不增加计税基础,一个要增加计税基础,会不会影响税收利益呢?这个问题值得思考,本文用案例说明如下。
假设A企业投资200万元成立B企业,投资时B企业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元。两年后,企业盈利有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300万元(假设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一致)。
第一种情况:先分配后清算。B企业先将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分给A,A免税。然后A清算,清算所得200万元,此时未分配利润为0,投资成本为200万元,投资转让所得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