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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所得税调整对企业报税的影响

2013-08-20 15:20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对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方法进行了调整,企业的纳税申报方式也将发生改变。
  一、新政策的由来
  2008年新税法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财预10号)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和预算管理的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制定了具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此后,为加强和完善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征,总局又陆续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等文件。
  2012年新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财预40号)替代了财预10号文件的规定,57号公告也在28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同时融合了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增加了二级分支机构判定、不同税率地区计算和计算差错纠正,新设分支机构判定,分支机构汇缴报送资料,资产损失管理,税收优惠管理,不得核定征收,征管范围划分等内容,并进行了更为准确和精炼的表述。5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8号文件及上述相关文件均被废止。目前适用于跨省市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财预40号、57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156号)。
  与此相配套,在同一省(不含厦门)跨地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原来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08]45号)进行分配和预算管理,2012年新颁布的《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2012〕122号)替代了原来的闽财预[2008]45号文件,但目前配套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尚未出台,闽财预〔2012〕122号也是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无论是跨省市还是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新旧政策总体原则保持不变,即“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同时,总分支机构税款划分的比例没有变化,如果跨省市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当期应纳税款按五五分成,50%由总机构缴纳,剩余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缴纳;如果是跨地市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当期应纳税款按六四进行分成,60%由总机构缴纳,剩余的4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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