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限售股是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由企业代个人持有的,企业转让时,企业以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例如,2004年,H上市公司发起人A公司、B公司、C公司持有的限售股期满解禁。2004年6月,A公司将转让100万股,以每股10元价格在二级市场转让,转让后A公司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1万元(100×10×0.1%),缴纳营业税100×(10-1)×5%=45(万元),股票转让所得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A公司持有7260万股解禁股的会计成本为6600万元,股票股利660万元,会计上不确认成本。每股成本为0.9091元。A公司会计分录为:
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90.91
投资收益 909.09。
支付印花税时:
借:管理费用 1
贷:银行存款 1。
计提税金时:
借:投资收益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