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2002年H上市公司取得利润5000万元,2003年4月,H上市公司宣告按每股0.1元,分配现金股利1100万元。A公司取得660万元,B公司取得11万元,C公司取得11万元。A公司、B公司、C公司取得的分红属于免税收入。
A公司按成本法核算限售股,上市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股利 1100
贷:投资收益 1100。
B公司将限售股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上市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11
贷:投资收益 11。
C公司将限售股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上市公司宣告分配利润时:
借:应收股利 11
贷:投资收益 11。
3.送股
送股属于股票股利,企业取得送股不需进行账务处理,需办理备查登记,注明增加的股数。
企业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或送股的日期时确认股息收入,企业属于取得货币形式收入,应以送股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确认收入额。该股票股利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例如,2003年,H上市公司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将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转增股本,每股面值1元,股票总数为12100万股。A公司取得红股660万股,B公司、C公司各取得11万股。A公司、B公司、C公司取得股票股利不需作账务处理。
A公司、B公司、C公司取得的股票股利属于免税收入。A公司持有限售股7260万股,其计税基础为7260万元;B公司、C公司各持有限售股121万股,计税基础为121万元。
限售股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将限售股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另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限售股,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限售股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以成本法核算的限售股,部分转让限售股后,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具有控制但仍能实施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将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以权益法核算的限售股,部分转让后,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将应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
由于限售股属于股票,企业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股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转让限售股应缴纳营业税。
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限售股成本税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