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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收入项目要规范核算

2013-08-02 17:3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往往较关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以及较难处理的资产类项目,而容易忽视收入类项目。收入的税务核算主要体现三个方面,即:一是政策性。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则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应作为应税收入。二是差异性。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三是时间性。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等。

  汇算清缴中,要注意是否延迟确认会计收入,延迟的要纳税调整。具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作营业费用处理,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职工福利作管理费用处理。税收上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也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整。例,某企业将外购存货200000元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不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则要视同销售处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25%=50000(元)。但要注意,《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如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递延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完成年度为,(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上述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往往不一致,企业如果选择了纳税递延的处理,则涉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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